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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门县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3星级
龙门县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 作者:Admin     来源:龙门县科技教育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8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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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做好龙门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龙门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经批准的县科学技术拟奖项目授奖前公布,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无实质性异议的给予授奖,如有异议的拟奖项目,由原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即县科技教育局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县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科技教育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县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县政府抓科教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其他委员由县技术专业局单位主管科技工作负责人担任,各行业评审小组组长成员由县评审委员会指定组员协商产生,一般应由技术职称(职务)较高的专业人员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或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对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为突出贡献类的拟奖候选人、科技进步类的一等奖、二等奖的拟奖候选项目,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
(三)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参加评审的委员必须占全体委员80%以上,会议表决才有效。
(四)县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及拟奖项目应当获得参加评审的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  评奖项目范围:
以自然科学的科技进步成果为主,同时兼顾社会科学中特别突出,较大贡献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县科学技术奖:
(一)应用于经济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和动物、植物新品种等),同时应具备:1、县内首创的;2、县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3、经过实践证明已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中、在县内作出重大贡献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点工程建设、先进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在县内作出较大贡献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在县内作出较大贡献并产生显著效果的。
(五)在推荐县科学技术奖之前,曾获得国家、部、委、省级(厅、局)和市(地)级科技成果或科技进步奖的。
(六)专业技术在地(市)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七)取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为行业创造了技术秘密,在生产和使用中有一定经济效益的。
(八)在推广普及科学技术中,成效显著的镇(乡)、企业和专业局的主要组织者。
(九)近两年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专著,在同行业中有显著指导作用。
第十条  推荐程序:由推荐单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推荐的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如实填写“龙门县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报送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按行业分类给行业评审小组评审,评审结果交县评审委员会评定。推荐书报送材料包括有关鉴定材料及相关资料和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证明材料(县科学技术奖认定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认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同行专业人员仅限推荐一项熟悉专业候选项目。)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推广应用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出县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15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10人,单位不得超过4个;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六条  异议及其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县科学技术奖评审。
县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实质性异议由县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县奖励办公室审核。县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小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县奖励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县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县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
异议自县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及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符合授奖条件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本年度授奖;异议自县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及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后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要参加下年度评审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日由龙门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的《龙门县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通知同时作废。
(本细则由科技教育局制定报县委、县政府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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